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ღ◈✿,防治水污染ღ◈✿,保护水生态ღ◈✿,保障饮用水安全ღ◈✿,维护公众健康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ღ◈✿、湖泊ღ◈✿、运河ღ◈✿、渠道ღ◈✿、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ღ◈✿。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ღ◈✿、防治结合ღ◈✿、综合治理的原则ღ◈✿,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ღ◈✿,严格控制工业污染ღ◈✿、城镇生活污染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ღ◈✿,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ღ◈✿,预防ღ◈✿、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ღ◈✿。
第五条省ღ◈✿、市ღ◈✿、县ღ◈✿、乡建立河长制ღ◈✿,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ღ◈✿、湖泊的水资源保护ღ◈✿、水域岸线管理ღ◈✿、水污染防治ღ◈✿、水环境治理等工作ღ◈✿。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ღ◈✿。
第七条国家鼓励ღ◈✿、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ღ◈✿,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ღ◈✿。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ღ◈✿,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ღ◈✿、湖泊ღ◈✿、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ღ◈✿、国土资源ღ◈✿、卫生ღ◈✿、建设ღ◈✿、农业ღ◈✿、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ღ◈✿,制定地方标准ღ◈✿,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ღ◈✿、技术条件ღ◈✿,确定该重要江河ღ◈✿、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ღ◈✿,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ღ◈✿。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ღ◈✿、技术条件ღ◈✿,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ღ◈✿、技术条件ღ◈✿,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
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ღ◈✿,ღ◈✿。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ღ◈✿、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ღ◈✿、自治区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ღ◈✿,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ღ◈✿,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ღ◈✿、县人民政府编制ღ◈✿,经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内跨县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ღ◈✿,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ღ◈✿,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并报国务院备案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ღ◈✿,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ღ◈✿。
第十七条有关市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ღ◈✿,制定限期达标规划ღ◈✿,采取措施按期达标ღ◈✿。
第十八条市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ღ◈✿,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ღ◈✿,并向社会公开ღ◈✿。
第十九条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ღ◈✿,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
建设单位在江河ღ◈✿、湖泊新建ღ◈✿、改建ღ◈✿、扩建排污口的ღ◈✿,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ღ◈✿;涉及通航ღ◈✿、渔业水域的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ღ◈✿,应当征求交通ღ◈✿、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ღ◈✿。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使用ღ◈✿。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ღ◈✿,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ღ◈✿,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ღ◈✿,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ღ◈✿。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ღ◈✿。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ღ◈✿、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ღ◈✿,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ღ◈✿。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ღ◈✿、浓度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ღ◈✿。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ღ◈✿、污水ღ◈✿。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应当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ღ◈✿;在江河ღ◈✿、湖泊设置排污口的ღ◈✿,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ღ◈✿。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ღ◈✿,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ღ◈✿。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ღ◈✿。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ღ◈✿,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ღ◈✿、数量和浓度等因素ღ◈✿,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ღ◈✿。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ღ◈✿,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ღ◈✿,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ღ◈✿,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ღ◈✿,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ღ◈✿,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香艳迷醉ღ◈✿。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ღ◈✿,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ღ◈✿;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ღ◈✿,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ღ◈✿。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ღ◈✿、利用和调节ღ◈✿、调度水资源时ღ◈✿,应当统筹兼顾ღ◈✿,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ღ◈✿、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ღ◈✿,保障基本生态用水ღ◈✿,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ღ◈✿。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建立重要江河ღ◈✿、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ღ◈✿,实行统一规划ღ◈✿、统一标准ღ◈✿、统一监测ღ◈✿、统一的防治措施ღ◈✿。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ღ◈✿,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ღ◈✿,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ღ◈✿、评价ღ◈✿,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治水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ღ◈✿,组织开展江河ღ◈✿、湖泊ღ◈✿、湿地保护与修复ღ◈✿,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ღ◈✿、水源涵养林ღ◈✿、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ღ◈✿,整治黑臭水体ღ◈✿,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ღ◈✿。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ღ◈✿,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ღ◈✿,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ღ◈✿,提供必要的资料ღ◈✿。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ღ◈✿。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ღ◈✿,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ღ◈✿,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ღ◈✿。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ღ◈✿,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ღ◈✿,实行风险管理ღ◈✿。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ღ◈✿,评估环境风险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ღ◈✿,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ღ◈✿。
禁止将含有汞ღ◈✿、镉ღ◈✿、砷ღ◈✿、铬香艳迷醉ღ◈✿、铅ღ◈✿、氰化物ღ◈✿、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ღ◈✿、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ღ◈✿。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ღ◈✿、湖泊ღ◈✿、运河ღ◈✿、渠道ღ◈✿、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ღ◈✿、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ღ◈✿。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ღ◈✿、渗坑ღ◈✿、裂隙ღ◈✿、溶洞ღ◈✿,私设暗管ღ◈✿,篡改ღ◈✿、伪造监测数据ღ◈✿,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ღ◈✿。
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ღ◈✿、矿山开采区ღ◈✿、尾矿库ღ◈✿、危险废物处置场ღ◈✿、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ღ◈✿、管理单位ღ◈✿,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ღ◈✿,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ღ◈✿,防止地下水污染ღ◈✿。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ღ◈✿,并进行防渗漏监测ღ◈✿,防止地下水污染ღ◈✿。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ღ◈✿、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ღ◈✿、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ღ◈✿。
第四十一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ღ◈✿,应当分层开采ღ◈✿;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ღ◈✿,不得混合开采ღ◈✿。
第四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ღ◈✿、采矿等活动ღ◈✿,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ღ◈✿,防止地下水污染ღ◈✿。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ღ◈✿,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ღ◈✿,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ღ◈✿。
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ღ◈✿,防止污染环境ღ◈✿。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香艳迷醉ღ◈✿,不得稀释排放ღ◈✿。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ღ◈✿,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ღ◈✿。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ღ◈✿,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ღ◈✿、销售ღ◈✿、进口ღ◈✿、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ღ◈✿。
生产者ღ◈✿、销售者ღ◈✿、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ღ◈✿、销售ღ◈✿、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ღ◈✿。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ღ◈✿。
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制革ღ◈✿、印染ღ◈✿、染料ღ◈✿、炼焦ღ◈✿、炼硫ღ◈✿、炼砷ღ◈✿、炼汞ღ◈✿、炼油ღ◈✿、电镀ღ◈✿、农药ღ◈✿、石棉ღ◈✿、水泥ღ◈✿、玻璃ღ◈✿、钢铁ღ◈✿、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ღ◈✿。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ღ◈✿、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ღ◈✿,并加强管理ღ◈✿,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ღ◈✿,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ღ◈✿,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ღ◈✿,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ღ◈✿、经济综合宏观调控ღ◈✿、环境保护ღ◈✿、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ღ◈✿,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香艳迷醉ღ◈✿,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ღ◈✿。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ღ◈✿,收取污水处理费用ღ◈✿,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ღ◈✿。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ღ◈✿,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ღ◈✿,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ღ◈✿。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应当采取措施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ღ◈✿,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ღ◈✿,防止造成水污染ღ◈✿。
畜禽养殖场ღ◈✿、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ღ◈✿、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ღ◈✿,保证污水达标排放节水ღ◈✿,ღ◈✿,防止污染水环境ღ◈✿。
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ღ◈✿,科学确定养殖密度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ღ◈✿,防止污染水环境ღ◈✿。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ღ◈✿。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ღ◈✿、农产品加工废水的ღ◈✿,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ღ◈✿。
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ღ◈✿、生活污水ღ◈✿,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ღ◈✿。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ღ◈✿,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ღ◈✿。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ღ◈✿,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ღ◈✿,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ღ◈✿。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ღ◈✿。
第六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ღ◈✿,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ღ◈✿。
第六十一条港口ღ◈✿、码头ღ◈✿、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ღ◈✿、废弃物的接收ღ◈✿、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ღ◈✿。
港口ღ◈✿、码头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ღ◈✿、废弃物的接收设施ღ◈✿。从事船舶污染物ღ◈✿、废弃物接收作业ღ◈✿,或者从事装载油类ღ◈✿、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ღ◈✿,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ღ◈✿。
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ღ◈✿,采取有效措施ღ◈✿,防止造成水污染ღ◈✿。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ღ◈✿。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ღ◈✿,应当编制作业方案ღ◈✿,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ღ◈✿,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ღ◈✿。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ღ◈✿;必要时ღ◈✿,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ღ◈✿,由有关市ღ◈✿、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ღ◈✿,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跨市ღ◈✿、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ღ◈✿,由有关市ღ◈✿、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ღ◈✿,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协商不成的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ღ◈✿、国土资源香艳迷醉ღ◈✿、卫生ღ◈✿、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ღ◈✿,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ღ◈✿,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香艳迷醉ღ◈✿。
跨省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ღ◈✿,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ღ◈✿;协商不成的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ღ◈✿、国土资源ღ◈✿、卫生ღ◈✿、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ღ◈✿,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国务院和省ღ◈✿、自治区香艳迷醉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ღ◈✿,确保饮用水安全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ღ◈✿。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ღ◈✿、改建ღ◈✿、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ღ◈✿;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ღ◈✿、旅游ღ◈✿、游泳ღ◈✿、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ღ◈✿。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ღ◈✿、改建ღ◈✿、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ღ◈✿;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ღ◈✿。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ღ◈✿、旅游等活动的ღ◈✿,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ღ◈✿,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ღ◈✿。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ღ◈✿、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ღ◈✿;改建建设项目海河ღ◈✿。ღ◈✿,不得增加排污量ღ◈✿。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ღ◈✿,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ღ◈✿、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ღ◈✿,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ღ◈✿,确保饮用水安全ღ◈✿。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ღ◈✿,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ღ◈✿。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ღ◈✿,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ღ◈✿、卫生ღ◈✿、水行政等部门ღ◈✿;跨行政区域的ღ◈✿,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ღ◈✿。
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ღ◈✿、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ღ◈✿、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ღ◈✿,发展规模集中供水ღ◈✿。
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ღ◈✿。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并向所在地市ღ◈✿、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ღ◈✿。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ღ◈✿,应当通报环境保护ღ◈✿、卫生ღ◈✿、水行政等部门ღ◈✿。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ღ◈✿、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ღ◈✿。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ღ◈✿,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ღ◈✿,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ღ◈✿、化肥ღ◈✿、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ღ◈✿。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ღ◈✿、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ღ◈✿,并采取措施ღ◈✿,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ღ◈✿。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ღ◈✿、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ღ◈✿,不得新建排污口ღ◈✿。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ღ◈✿,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ღ◈✿。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ღ◈✿,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ღ◈✿。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ღ◈✿,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ღ◈✿,做好应急准备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并定期进行演练ღ◈✿。
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ღ◈✿,应当采取措施ღ◈✿,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ღ◈✿、废液直接排入水体ღ◈✿。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ღ◈✿,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ღ◈✿,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ღ◈✿,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并抄送有关部门ღ◈✿。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ღ◈✿,接受调查处理ღ◈✿。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ღ◈✿,接受调查处理ღ◈✿;给渔业造成损害的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ღ◈✿。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ღ◈✿,报所在地市ღ◈✿、县级人民政府备案ღ◈✿,并定期进行演练ღ◈✿。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ღ◈✿,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ღ◈✿,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ღ◈✿,向所在地市ღ◈✿、县级人民政府报告ღ◈✿,并向社会公开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ღ◈✿,采取有效措施ღ◈✿,保障供水安全ღ◈✿。
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ღ◈✿,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ღ◈✿,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ღ◈✿,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ღ◈✿、围堵ღ◈✿、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ღ◈✿、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ღ◈✿,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整治ღ◈✿: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ღ◈✿;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ღ◈✿,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ღ◈✿。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ღ◈✿、停产整治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三)利用渗井ღ◈✿、渗坑ღ◈✿、裂隙ღ◈✿、溶洞ღ◈✿,私设暗管ღ◈✿,篡改ღ◈✿、伪造监测数据ღ◈✿,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ღ◈✿;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拆除的ღ◈✿,强制拆除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ღ◈✿。
除前款规定外ღ◈✿,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ღ◈✿,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拆除的ღ◈✿,强制拆除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可以责令停产整治ღ◈✿。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ღ◈✿,在江河ღ◈✿、湖泊新建ღ◈✿、改建ღ◈✿、扩建排污口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ღ◈✿,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ღ◈✿、给予处罚ღ◈✿。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消除污染ღ◈✿,处以罚款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ღ◈✿,或者将含有汞ღ◈✿、镉ღ◈✿、砷ღ◈✿、铬ღ◈✿、铅ღ◈✿、氰化物ღ◈✿、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ღ◈✿、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ღ◈✿;
(四)向水体排放ღ◈✿、倾倒工业废渣ღ◈✿、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ღ◈✿,或者在江河ღ◈✿、湖泊ღ◈✿、运河ღ◈✿、渠道ღ◈✿、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ღ◈✿、岸坡堆放ღ◈✿、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ღ◈✿;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ღ◈✿,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ღ◈✿、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ღ◈✿;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ღ◈✿,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ღ◈✿;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ღ◈✿,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ღ◈✿、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ღ◈✿、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ღ◈✿。
有前款第三项ღ◈✿、第四项ღ◈✿、第六项ღ◈✿、第七项ღ◈✿、第八项行为之一的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前款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五项ღ◈✿、第九项行为之一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生产ღ◈✿、销售ღ◈✿、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ღ◈✿、销售ღ◈✿、进口ღ◈✿、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ღ◈✿,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ღ◈✿,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ღ◈✿、制革ღ◈✿、印染ღ◈✿、染料ღ◈✿、炼焦ღ◈✿、炼硫ღ◈✿、炼砷ღ◈✿、炼汞ღ◈✿、炼油ღ◈✿、电镀ღ◈✿、农药ღ◈✿、石棉ღ◈✿、水泥ღ◈✿、玻璃ღ◈✿、钢铁ღ◈✿、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ღ◈✿,由所在地的市ღ◈✿、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ღ◈✿。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ღ◈✿,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ღ◈✿,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给予警告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ღ◈✿,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ღ◈✿,由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改正的ღ◈✿,责令船舶临时停航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ღ◈✿,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ღ◈✿,由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消除污染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ღ◈✿,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ღ◈✿: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拆除或者关闭ღ◈✿: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ღ◈✿、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ღ◈✿,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ღ◈✿。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ღ◈✿、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ღ◈✿、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ღ◈✿,由所在地市ღ◈✿、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可以责令停业整顿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情节严重的尊龙凯时- 人生就是搏!ღ◈✿,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ღ◈✿,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消除污染ღ◈✿;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ღ◈✿,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关闭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ღ◈✿;情节较轻的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ღ◈✿。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ღ◈✿,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ღ◈✿;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ღ◈✿,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ღ◈✿。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ღ◈✿;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ღ◈✿,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ღ◈✿。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ღ◈✿,受到罚款处罚ღ◈✿,被责令改正的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ღ◈✿,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ღ◈✿、阻挠复查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ღ◈✿。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ღ◈✿,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ღ◈✿。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ღ◈✿,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ღ◈✿。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ღ◈✿;调解不成的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九十八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ღ◈✿,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ღ◈✿。
第一百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ღ◈✿,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ღ◈✿,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ღ◈✿。
(一)水污染ღ◈✿,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ღ◈✿,而导致其化学ღ◈✿、物理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ღ◈✿,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ღ◈✿,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ღ◈✿。
(三)有毒污染物ღ◈✿,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ღ◈✿,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ღ◈✿、行为反常ღ◈✿、遗传异变ღ◈✿、生理机能失常ღ◈✿、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ღ◈✿。
(五)渔业水体ღ◈✿,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ღ◈✿、索饵场ღ◈✿、越冬场ღ◈✿、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ღ◈✿。